北京中科白癜风 http://www.ykhongye.com/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
那么个税是怎么演变到今天的呢?我们来一起看一下“个税”的前世今生。
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开放成为基本国策。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迅速融入国际大循环中,随之而来的在中国工作,提供劳务并取得各种收入的外籍人员增多。外籍人员来华务工所取得的收入较高,个人所得都超过本国纳税条件,而我国还没有颁布《个人所得税法》,所以外籍人员取得收入后,只有回原籍地补交个人所得税,使得国家收入外流。
在此背景下,我国年出台了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对月薪资所得元以上的征税,是对国内极少数高收入者和外籍在华的工作人员才能达到的起征点。大多数居民不在征税范围内。
当时的应纳个税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五、财产租赁所得;
六、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所以个税在最初实行时,没有实现调节收入分配、有助于社会公平的功能。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公民收入渠道多元化,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收入差距不断拉大。为了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年,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然而,三税并存、以及三个税种本身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税种合并、简化了税制,最终对年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法》进行重大修改。原税的15条内容,基本都做了修改。
年的个税大修改后,个税直到现在都没有再做大修改。一些小修改如下:
年的个税调整后,工薪收入者纳税人数由约万人减至约万人。到年,只有2万人缴纳个税,占总人口的不到2%,个税已经相当边缘化。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亿元,占据税收总收入的6.9%,而欧美发达国家这一数据大概为40%,中外个税比例差距较大。原因之一是,我国实行以间接税为主。(税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其中,直接税不能转嫁,包括个人所得税、资产税、遗产税、企业所得税等;间接税可转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
从以上的个税发展及改革历程看,个税改革的主要特征为个税起征点不断提高。促使起征点不断变化的原因是为了实现“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分配观,缩小国民收入差距。
在一定时期内,个税改革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已无法满足“税收公平”的要求。“工薪所得税”在个税中占比居高,是因为以前人民收入来源单一,基本靠工资收入。然而,现在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主要是其他来源的收入差距,不再是工薪收入差距。这些对收入差距影响更大的“股息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税收占比仅在10%左右。这使得处于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的征收主体。为了迎合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缓和社会矛盾的功能,个税法案的再次重大修改亟需被提上日程。
个税修正案草案
年,再次迎来个税改革。从草案看,相较于之前的改革,这次改革的力度大、亮点多。主要改变如下:
01
明确税收居民和非居民,是为了适应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两类纳税人在征税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要求。草案规定: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天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天
(现行判定居民/非居民的判定标准为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
居民按年度算个税,非居民按月或按次分项算个税。
02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元的,减除费用元;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草案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元/月(6万元/年),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个特许权使用费实行综合征税,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
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
这是在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03
调整了综合所得税率结构。
现行的税率表:
草案提出的修改税率结构:
04
设立专项附加扣除。
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有人表示,“子女教育支出”专项附加扣除,是变相收“单身税”。但考虑到子女教育的高成本,该专项扣除还是利好广大有子女家庭,鼓励子女教育,补贴家庭支出,而不是收“单身税”。
05
首次增加反避税条款——堵税收漏洞
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附中美个税制度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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