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瑛)
一种观点是“‘消费者保护’优先论”,认为:在两大价值目标发生冲突时,“消费者保护”应当优先予以考虑和保障。例如,有学者对现代商标法中将商标作为一项财产来对待的做法提出质疑,认为偏离了商标法对“防止消费者混淆和受骗”的关注。此种观点认为,商标法是从单纯的侵权法逐渐向财产法方向演进的,现代意义上的商标是财产权的客体,亦即其不仅是一个产品标识,更是一项可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并受法律保护的财产。例如,尼斯?范德维德指出,18世纪主要是通过普通法上的“反欺诈”来保护商标的,直到19世纪、1838年的Millington v. Fox案之后,“商标是一种财产”的观点才开始出现;在该案中,一个商人被永远禁止使用另一方的商标。又如,在司法实务层面,2008-2010年的澳大利亚Barefoot商标纠纷案,其最终审判结果就是“消费者保护”优先论的典型代表。该案三次审理的判决意见详见:E. J. Gallo Winery v Lion Nathan Pty Ltd (No 2),[2008] FCA 1005, 2008 WL 2624777; E & J Gallo Winery v Lion Nathan Australia Pty Ltd,175 FCR 386, [2009] AIPC 92-337, 2009 WL 765541, [2009] FCAFC 27; E & J Gallo Winery v Lion Nathan Australia Pty Ltd, [2010] HCA 15, 2010 WL 1971895.(参见:董慧娟.澳大利亚Barefoot案对商标“使用”含义的突破及引发的思考[J].电子知识产权,2011(5):79-83.) 第二种观点是“‘激励/财产’论”,也可称为“‘制造商激励’论”或者“‘制造商激励’优先论”。例如,有学者认为,商标法“从未有过优先关注消费者利益的传统”,Mc Kenna教授就通过对早期商标案例的研究得出结论:那个时代(早期)的英美法院在决定是否保护某一商标时,首要考量因素是商标在先使用者的财产权利,其次才是防止消费者混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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