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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11月1日起施行,七部门联合印发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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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人社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七部门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该规定自年11月1日起施行,详情如下。

精品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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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施工合同额低于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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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各银保监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p>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

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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